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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荆门市农业信贷担保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8/1 16:33:43来源:风险控制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现代农业发展,建立市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化解农业农村发展“融资难、融资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财政部 农业部 银监会关于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40号)、《荆门市农业信贷担保工作实施办法(暂行)》(荆政办发〔2018〕15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信贷担保资金是指为支持荆门市“三农”发展,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注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中小担保公司”)用于开展农业信贷担保的资金。

    第三条  农业担保资金主要支持和满足从事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以及国有农场中符合条件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其中,粮食适度规模经营面积按照各县(市、区)农村家庭户均承包面积的10倍及以上认定。

      

    第二章 资金与财务管理

    第四条  市、县(市、区)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及市中小担保公司业务开展情况,对市中小担保公司进行资金注入。首次注入资金规模6000万元,其中,市本级1600万元,东宝区500万元,荆门高新区·掇刀区、屈家岭管理区、漳河新区各300万元,其他县(市)各1000万元。

    建立担保资金动态调整机制。市、县(市、区)两级根据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实际,逐年增加财政资金投入,做大信贷担保资金池。

    第五条 农业信贷担保资金按照“政策性资金、法人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原则进行管理。市中小担保公司将农业信贷担保业务与其他非农担保业务严格区分,业务独立,单独核算。

    市中小担保公司应遵循安全性、效益性、专用性的原则运用农业担保资金。要在合作银行设立专户,实行“专户储存、封闭运行、动态管理”。未经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调剂他用。

    第六条 对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单户在保余额控制在10-200万元之间,对适合大规模农业机械化作业的县(市、区)可适当放宽限额,但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七条  市中小担保公司的涉农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涉农信贷担保资金的10倍。

    第八条  市中小担保公司对农业项目和其他项目实行差别化的担保费率收取机制。对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经营主体按照每年不超过1.5%的担保费率收取,其他类型项目实施主体按每年不超过2%的担保费率收取。

    第九条 市中小担保公司按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余额的1%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税前计提的两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条 市中小担保公司应建立严格的担保评估制度,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查;严格执行科学的决策程序;加强对在保项目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完善处置机制;强化内部监控,防止道德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信用风险,做到合法经营,确保农业担保资金安全。

    第十一条  市中小担保公司应建立农业信贷担保财务会计报告及担保业务统计报告制度。按季向市财政局和市政府国资委报送担保业务统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担保业务统计报告包括:当季担保业务情况、累计担保业务情况、风险代偿追偿情况、全年预计完成情况及其他市财政局和市政府国资委认为需要报告的内容;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市中小担保公司于次年4月底前将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决算),连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上年度的担保业务统计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和市政府国资委。

    以上担保业务统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同时抄报市农业局和市政府金融办。    

      

    第三章 担保业务办理

    第十二条 农业信贷担保范围内的项目主体符合下列条件,可向所在县(市、区)农业部门申请涉农担保贷款:

    (一) 注册在我市,有贷款意愿、创业潜质、劳动技能,并具备

    一定还款能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

    (二)经营项目符合荆门市农村经济发展产业规划及政策; 

    (三)满足承办银行办理贷款的基本要求;

    (四)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中无不良记录,或已结清非恶意形成的不良贷款及欠息等。

    第十三条  担保贷款办理流程:

    (一)县(市、区)农业部门收到项目主体担保贷款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采取推荐函的形式向市农业局申报;

    (二)市农业局对符合农业信贷担保支持的项目在3个工作日向

    市中小担保公司出具推荐函;

    (三)市中小担保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尽职调查,并提请召开联审会;

    (四)市财政局会同市政府国资委、市农业局、市经管局、金融办、银监局等单位和中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召开联审会,对市中小担保公司提出的农业信贷担保项目进行联合会审。联审会原则上一周召开一次。

    (五)联审会通过后,市中小担保公司出具担保函,协调承办银行办理贷款业务;

    (六)承办银行15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第十四条 市财政、审计、农业、国资、银监、中荆控股等单位和承办银行根据各自职能,强化对担保资金使用、担保业务开展、银行信贷行为和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担保费补贴和风险补偿

    第十五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对符合标准的政策性业务的担保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原则上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担保费率补助不超过2 %,对其他符合条件的主体的担保费率补助不超过1.5%。财政补助后的综合担保费率(向贷款主体收取和财政补助之和)不得超过3%。

    市中小担保公司在年度结束后一个季度内根据担保业务开展情况向县(市、区)财政局提出担保费补助申请。县(市、区)财政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补助资金划入市中小担保公司。没有划入的,暂停该县(市、区)涉农信贷担保业务。

    第十六条 农业信贷担保项目担保代偿率应控制在6%以内,超过6%后市中小担保公司应停止新增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进行债务清收。

    第十七条  担保代偿率=当年发生担保代偿总额/当年解除担保责任总额×100。其中当年解除担保责任总额包括当年正常到期还款的担保贷款和当年发生代偿的担保贷款。

    第十八条  发生代偿项目的, 贷款本息由市中小担保公司与县(市、区)按照5:5比例分担。市中小担保公司在年度结束后一个季度内向项目所在地财政局提出补偿担保代偿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上年度担保代偿的有关法律文件,包括:代偿通知书、代偿资金凭据、担保赔偿准备金收支凭据、追偿债权资金情况等;

    (二)董事会批准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或弥补亏损方案等文件。

    县(市、区)财政局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查核对无误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市中小担保公司拨付应补偿的担保代偿额。没有划入的,暂停该县(市、区)涉农信贷担保业务。

    第十九条  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代偿,项目所在地财政局一律不予批准补偿:

    (一) 市中小担保公司未按本办法规定范围、程序等提供的担保业务形成的担保代偿损失;

    (二) 市中小担保公司业务人员或管理人员因重大失职或有徇私舞弊行为形成的代偿损失;

    (三) 市中小担保公司违法、违规经营形成的代偿损失。

    第二十条  市中小担保公司在取得代位追偿权后,应积极制定追偿措施并实施追偿,追偿债权所得资金,按比例归还县(市、区)和本公司风险补偿资金部分。三个月内追偿不到位的,市中小担保公司对借款主体依法提起诉讼,县(市、区)政府予以支持并提供协助。

    第二十一条   代偿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中小担保公司提出坏账申请,报项目所在地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核销:

    (一)被担保人破产或死亡,其破产财产清算收入或遗产处置收入清偿后仍无法收回的;

    (二)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发生的代偿;

    (三)被担保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律诉讼程序仍无法收回的;

    (四)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执行之日起,两年以上仍不能收回的。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应建立农业担保资金风险补偿机制。对代偿的农业担保资金及时进行补偿,确保农业担保资金规模保持稳定。

    鼓励县(市、区)政府、中小担保公司、金融机构建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

    第二十三条 市中小担保公司依法接收的抵债资产,需要进行处置的,应上报项目所在地政府国资和财政部门,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应当会同市政府国资委、市农业局等有关部门对市中小担保公司的业务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重点检查其农业信贷担保资金用途、业务规模、项目主体及数量、涉农服务、风险控制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市中小担保公司在农业信贷担保工作中出现挪用财政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荆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市中小担保公司农业信贷担保业务终止后,对担保资金进行清算,按出资比例退还原出资主体。



      关于我们

              中荆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16日,注册资本金10亿元,是由荆门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2018年2月更名为中荆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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